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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為促進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開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現將《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在本網站登出,敬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有關意見建議請向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辦公室反饋(截止時間2022年11月30日)。

        地址:廣州市中山一路64號,郵編510080

        電子郵件:wwb@gdrd.cn

        傳真:020-37866841

      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加強母嬰保健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婚前孕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嬰兒保健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及相關活動的管理。

        第三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母嬰保健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為危重孕產婦和新生兒救治、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等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育促進政策和措施,提供國家和省規定的母嬰保健免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增加母嬰保健免費服務項目。

        第四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母嬰保健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教育、醫保、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協助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母嬰保健領域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信息交流、訴求反映、服務咨詢和行業自律作用。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母嬰保健知識公益宣傳。

        第五條【婚前孕前醫學檢查】  提倡婚前孕前醫學檢查??h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緊鄰婚姻登記處設立適宜開展婚前孕前醫學檢查服務的場地,由具備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派駐人員為群眾提供免費檢查。

        第六條【孕產期保健】  孕產婦應當做好自我孕期健康管理,主動按時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范提供優生優育咨詢指導,為孕產婦提供孕產期健康管理、產后訪視和產后四十二天健康檢查,為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七條【孕產婦心理健康】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孕產期心理保健知識納入孕產期保健科普宣教內容,根據需要開展心理咨詢、評估和指導,提高孕產婦及其家庭成員的心理健康保健意識。

        鼓勵和支持心理援助機構、社會工作機構、志愿者組織以及社區為有需要的孕產婦提供心理健康援助服務。

        第八條【重大傳染病母嬰阻斷】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孕早期或者初次產前檢查的孕產婦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檢測和咨詢服務,對檢測陽性的孕產婦及其所生嬰兒進行相應干預治療,阻斷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嬰垂直傳播。

        各級人民政府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工作。

        全社會加強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孕產婦及所生嬰兒隱私保護,營造無歧視社會環境和就醫環境。

        第九條【出生缺陷防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實施出生缺陷綜合防治,落實出生缺陷三級預防綜合防治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為育齡夫妻提供婚前孕前保健、孕早期綜合干預,以及先天性心臟病、唐氏綜合征、耳聾、神經管缺陷、地中海貧血等產前篩查、產前診斷和新生兒疾病篩查,控制嚴重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完善出生缺陷患兒醫療保障制度,減輕缺陷新生兒家庭的負擔。

        第十條【住院分娩】  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預防和減少產傷,保障母嬰安全。

        促進自然分娩,減少非醫學指征剖宮產。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專業陪伴分娩及藥物鎮痛分娩服務,促進安全舒適分娩。 

        第十一條【危急重癥救治網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作為轄區危重孕產婦、新生兒救治中心,組建多學科專家組成的區域危重孕產婦和新生兒救治專家組,建立醫療衛生機構、急救中心和血站聯動機制,健全分級負責、上下聯動的急救、會診、轉診網絡。

        各級危重孕產婦和新生兒救治中心應當開展標準化建設與規范化管理,建立產科亞??坪驮挟a婦、新生兒保健特色???。助產機構實行孕產婦妊娠風險評估、高危專案管理、危急重癥救治和死亡個案報告制度。

        本條例所稱助產機構是指依法獲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

        第十二條【危重孕產婦和新生兒救助】  實施貧困危重孕產婦、新生兒救助制度。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危重孕產婦、新生兒實施救治,對于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救治的醫療衛生機構給予醫療費用補助。

        具體救助制度由省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母乳喂養】  全社會保護、支持和促進母乳喂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母乳喂養促進行動的組織實施,加強愛嬰醫院評定和規范化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負責母乳喂養健康教育,加強孕前、產時、產后、新生兒和嬰幼兒期咨詢指導。

        衛生健康、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鐵路、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醫療衛生機構、商場、車站、機場、景區等公共場所推進母嬰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減少母嬰分離】 倡導產后母嬰同室,推廣新生兒家庭陪護病房,減少母嬰分離。

        第十五條【嬰兒保健】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新生兒訪視,建立健康檔案,定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按照規定的程序和項目對嬰兒進行預防接種。

        第十六條【出生醫學證明申領】  新生兒父母應當及時為新生兒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并在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時提供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配合醫療衛生機構實人實名身份核驗。

        第十七條【出生醫學證明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

        助產機構應當完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在孕產婦住院分娩、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做好實人實名身份核驗,依據分娩病歷和首次簽發登記表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出生醫學證明檔案管理工作。助產機構外分娩的,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程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偽造分娩病歷、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和買賣出生醫學證明。

        涉嫌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護照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行為的,助產機構或者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轄區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監督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規范不孕不育診治服務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用,在不育夫婦建立檔案、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關鍵環節進行實人實名查驗,保障醫療安全。

        未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第十九條【母嬰保健執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母嬰保健管理執法,保障母嬰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藥品監管、公安、網信、通信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聯合打擊非法應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等違法行為工作機制,依法聯合查處非法應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監督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建立婦幼保健機構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婦幼保健機構及婦幼健康技術服務的監督和管理。針對產前診斷、輔助生殖、助產等風險較高的重點技術成立專項技術指導中心或者質量控制中心,強化技術評估、質量改進和風險防范。

        第二十一條【監測評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和新生兒出生缺陷監測、分析報告制度,實行孕產婦死亡、新生兒死亡評審制度。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孕產婦、嬰兒死亡情況的,應當通過省婦幼健康信息平臺直報系統按時上報。

        第二十二條【出生醫學證明罰則】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醫療機構和醫療人員偽造分娩病歷、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分別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六條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偽造、變造和買賣出生醫學證明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其他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監管部門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母嬰保健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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